房地產融資渠道
首先,自有資金是開發商項目開發實力的彰顯。企業自有資金在開發商手中能夠長期持有,自行支配,靈活使用。同時,必要的自有資金也是國家對開發商設定的硬性“門檻”,然而,在數量眾多的全國房地產企業中,有規模、有實力的企業卻只是少數。隨著投資規模的不斷加大,對自有資金的需求也會變得越來越大,自有資金的多寡將成為衡量企業競爭實力大小的重要標準。
二,預收房款是房產買賣雙方非常受歡迎的一種形式。因為對于開發商而言,銷售回籠是最優質、風險最低的融資方式,提前回籠的資金可以用于工程建設,緩解自有資金壓力,還能將部分市場風險轉移給買家;對于買方而言,只要看好房產前景,便可用少量的資金獲得較大的預期增值收益。
三,房地產信托是房地產企業融資的重要手段之一。現階段,信托產品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信托投資公司直接對房地產項目投資,另一種模式是債權融資。相對銀行貸款而言,房地產信托計劃的融資具有降低房地產開發公司整體融資成本、募集資金靈活方便及資金利率可靈活調整等優勢。由于信托制度的特殊性、靈活性以及獨特的財產隔離功能與權益重構功能,可以財產權模式、收益權模式以及優先購買權等模式進行金融創新,之后再與銀行貸款充分結合起來,就形成了一種新的組合融資模式,即信托+銀行。
四、銀行貸款
房地產貸款是指與房產或地產的開發、經營、消費活動等有關的貸款,主要包括土地儲備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商業用房貸款等。銀行貸款至今仍然是我國房地產最主要的`融資渠道,至少70%以上的房地產開發資金來自商業銀行系統。而這種以銀行為主導的單一融資模式必然會把整個房地產業的風險完全集中到銀行身上,因此,改變國內單一的以銀行為主導的房地產融資模式已迫在眉睫。隨著央行“121號文件”對房地產開發商的開發貸款、土地儲備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等7個方面提高了門檻,再加上“8.13大限”,預示著房地產開發商憑借銀行資金買地開發模式的終結。在新的融資限制條件下,實際上可以說多數房地產企業難以繼續依賴銀行貸款。然而2006年銀行仍然是房地產融資的主渠道。當然,銀行融資門檻將越來越高,銀行貸款在房地產資金鏈中的比例會逐漸減少。在目前的情況下,房地產以銀行為主導的模式,短期內不會改變。因為一個市場的建立,不僅需要相關的制度法規出臺,更需要整個市場的條件和環境。
五、夾層融資
“夾層融資”(mezzaninefinancing)是指從風險與收益角度來看,介于股權與債權之間的投資形式。“夾層融資”可創新的金融產品很多,一部分可以轉讓成股份,一部分可以轉讓成債券;在結構上,可以是本金和利息按月付給投資人,也可以在前期急需資金的時候只支付利息,最后才歸還本金。因此,其靈活性非常適合于房地產業。“夾層融資”模式大致分為四種:第一種是股權回購式,就是募集資金投到房地產公司股權中,然后再回購,這是比較低級的;第二種是房地產公司一方面貸款,另一方面將部分股權和股權受益權給信托公司,即“貸款+信托公司+股權質押”模式;第三種模式是貸款加認股期權,到期貸款作為優先債券償還;第四種模式是多層創新。在“夾層融資”,這種大的制度安排下,房地產金融創新空間很大,可在債權、股權、收益權方面進行多種創新組合。夾層融資是一種準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夾層融資可以繞開銀監會212號文件規定的新發行房地產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開發商必須“四證”齊全、自有資金超過35%、同時具備二級以上開發資質的政策,開發商可根據自身的偏好選擇投資。而對于房地產商來說,夾層融資是一種非常靈活的融資方式,可以根據募集資金的特殊要求進行調整。夾層融資的提供者可以調整還款方式,使之符合借款者的現金流要求及其他特性。外來資金的投資加上自有資金的進入構成了夾層融資信托模式。該模式大量采用了基金要素進行設計,是我國房地產信托發展的主要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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