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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點:物權的分類
物權是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那么物權的分類有哪些呢?
一、自物權和他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范圍不同而對物權所作的分類。
自物權,即指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標的物依法進行全面支配的物權。自物權即所有權,它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
他物權,是指權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標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間的物權。它是在所有權權能與所有人發生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由非所有人對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權。他物權在《民法通則》中被稱為“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他物權與自物權一樣,都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質,同樣能夠產生物權的各種效力。 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區別表現在:
1.權利主體不同 自物權的權利主體是所有人,而他物權的權利主體一般是非所有人,即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所有人沒有必要在自己的財產上享有他物權,他物權只能由非所有人享有。盡管非所有人享有所有人的部分權能,但非所有人并不能取代所有人的地位而成為所有人。對于所有人來說,盡管在財產之上設定他物權而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所有權的權能,但他仍然對其財產享有最終的處分權。
2.權利的內容不同 他物權不過是從自物權權能中分離出來的部分權能。自物權是“完全物權”,而他物權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權的權能,沒有法律的依據和所有人的授權,他物權人不能行使處分權。所以,他物權權利的內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表現在非所有人享有他物權以后,一般只能對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沒有法律的依據和所有人的授權,不能行使處分權。非所有人行使財產的處分權,既受到法律的限制,也受到所有人意志的限制。非所有人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正當行使其權利,如果其他物權是通過合同的方式確立的,并且合同對權利的行使規定了明確的限制,則非所有人還必須依據合同的規定行使權利。由于其他物權在內容上受到法律和所有人意志的限制,因此它又被稱為“限制物權”。
3.權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自物權的存在通常不受時間限制。也就是說,不因為法律事實的產生或終止而使自物權絕對地消滅。他物權則不同。如果他物權是通過合同的方式取得的,只能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存在。
二、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這是從設立目的的角度對他物權的進一步分類。
用益物權,即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他物權。如地役權。 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他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等。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雖然都屬他物權,但存在區別:
1.設立的目的不同 用益物權目的在于實現物的使用價值,擔保物權目的則是以物的交換價值擔保債權的實現。用益物權以追求物的實際使用為內容,標的物必須具有特定的使用功能。而擔保物權以標的物的價值和優先受償為內容,故標的物只要具有交換價值即可,無須具備特定的使用功能。
2.權利的性質不同 用益物權多為獨立性的主權利,它往往有明確的存續期間,通常是根據合同確定的。擔保物權則是從權利,以所擔保的債權作為其主權利。它以此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其所擔保的債權實現時,該權利即歸于消滅。
3.標的物不同 用益物權的主要標的物為不動產,擔保物權則不限于此。
4.用益物權的標的價值形態如發生變化,會對權利人的使用收益權產生影響,甚至導致權利消滅;而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價值形態發生變化并不影響擔保物權以變化后的物為標的而繼續存在這一特點決定了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即當擔保物權的標的物轉化為價值形態時,擔保物權就以變形物為客體。
三、主物權和從物權
根據物權有無從屬性可以將物權區分為主物權和從物權。主物權是可以獨立存在的物權,它與其他權利沒有從屬關系。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采礦權、取水權等屬于主物權。從物權是從屬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從屬于債權而存在,屬于從物權。地役權從屬于需役地的所有權而存在,屬于從物權。
區分主物權和從物權的意義在于,主物權獨立存在;從物權的命運取決于主權利,主權利消滅,從權利也消滅。
四、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和權利物權
根據標的物種類的不同,可以將物權劃分為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和權利物權。動產物權是指以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和留置權屬于動產物權。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是不動產物權。不動產所有權、不動產抵押權和地役權屬于不動產物權。存在于權利之上的物權,是權利物權。
區分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和權利物權的意義在于,由于物權變動要件和公示方法的不同,一般情況下動產以占有、不動產以登記公示。應注意,我國《擔保法》第42條規定,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林木和企業的設備等動產設定抵押的,必須登記。
五、法定物權和意定物權
根據物權的發生是否基于當事人的意思為標準可將物權分為法定物權和意定物權。雖然物權的內容皆基于物權法定主義,但物權如何發生則可能與當事人的意思有關。法定物權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發生的物權,無論當事人意思如何都不影響這些物權的成立,如留置權和法定抵押權。意定物權是指依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物權,如質權、抵押權。
區分法定物權和意定物權的意義在于,法定物權和意定物權成立的要件和適用的法律不同。
六、有期限物權和無期限物權
以物權之存續有無期限為標準,可以將物權區分為有期限物權和無期限物權。有期限物權是指有存續期限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屬于有期限物權。無期限物權是指沒有期限限制的物權;所有權和永佃權屬于無期限物權。地役權為從屬于所有權的權利,但設定行為須定為有期。
七、應經登記的物權和不經登記的物權
以物權之變動是否經登記為標準,可將物權劃分為應經登記的物權和不經登記的物權。不動產物權,不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或不得處分其物權。采礦權和捕撈權為依特別法的物權,也必須登記。法定物權(如法定抵押權、法定地上權)無須經過登記。動產物權,原則上不需經過登記,但船舶和航空器則須經過登記。 區分應經登記的物權和不經登記的物權的意義在于,兩者的成立要件和適用的法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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