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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名合同的種類及適用原則

        時間:2023-11-11 13:50:24 偲穎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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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名合同的種類及適用原則

          無名合同,是相對于有名合同的法律概念。又稱為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則明文規定的十五類合同之外的合同,如旅游、美容、法律服務合同等。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無名合同的種類及適用原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無名合同的種類及適用原則

          關于無名合同的種類:

          根據司法實踐中對無名合同概況的了解,無名合同可以劃分為4種類型:

          1、純無名合同 其特點是,不僅法律未列舉其名稱,而且其內容部分與有名合同的構成部分均不同,且法律關系單一。

          2、準無名合同 其特點是,雖然法律未作規定,但國家行政法規、規章、條例對其合同名稱、調整范圍、實體處理規則均有明確、具體的規定,而且同時具備純無名合同的全部特點。

          3、混合合同 其特點是,合同的構成是由兩個以上的有名合同條款或有名合同條款與無名合同條款的結合所成立的合同。這類無名合同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兩個以上有名合同構成條款的結合,另一種是由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構成條款的結合。此種混合合同的難度在于確定可適用的相應法律與法律原則,以求平衡法律適用上的沖突。

          4、對向聯立合同 其特點,是兩個以上的有名合同或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不失個體獨立存在而相結合的合同,也稱“契約之聯立”。

          無名合同適用法律的原則:

          由于法律未規定其名稱,所以調整無名合同具體的法律、法規也一定不是固有的,因此確定無名合同適用法律的一般原則是十分必要的。無名合同既然是合同,就一定具備一般合同的要素,諸如主體、標的、經濟目的、權利義務內容、違約責任及合同成立條件等內容。因此在適用法律上,既應適用調整有名合同的一般原則,也應針對無名合同的抽象需求確定相適應的適用法律的原則。

          (一)遵循民法通則及經濟合同法的一般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在第1章中規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如當事人地位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合法保護、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等基本原則,是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必須遵循的法律原則,在經濟生活中,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設定權利義務,訂立及履行經濟合同的過程,就是民事行為實施的過程,在這一活動過程中,主體的行為必須合法,并接受法律的調整和制約,否則其行為及其后果當不受法律保護。在民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民法通則在第4章中將合法行為要件、違法行為要件及法律保護范圍簡明而準確地作了規定,使調整規范民事行為的基本原則更加具體化。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無論有名或無名,首先是主體的一種民事活動,必然要主動或被動地接受民法基本原則和一般原則的調整。我國經濟合同法總則的第2條規定“本法適用于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應該理解為凡符合本條規定的合同即適用本法,顯然無名合同自在其列。經濟合同法第8條規定“以及其他經濟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均適用本法規定。”可以更加肯定地理解為除去法律另有規定的有名合同以外,符合第2條規定的無名合同,均適用經濟合同法,但在具體操作上適用的應是一般原則。如總則,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違約合同責任等法律規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及經濟合同法在立法表現形式上,首先確立了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這些原則的功能在于要求保障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地享有權利,自主決定權利義務內容,并負擔風險。同時要求當事人在權利義務的負擔上公正、合理,具有對價性。

          無名合同既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也是“契約自由”的產物。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的暇疵,主觀意志的局限性造成的認識錯誤及對合同內容合法性或違法條款的控制能力等因素,均能造成雙方不能自行平衡權利義務關系的后果。[7]439-442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遵循上述基本原則,確認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的橫向經濟關系,依法調整無名合同中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法規的事項。要充分尊重當事人自我決定的意思表示的決策性,在此基礎上,只要無“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事實,或雖有某些事實發生但當事人不主張,一般不應以顯失公正或公平而確認合同無效,從而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完整性及風險責任承擔的一般原則。正如一些學者所述,當事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最佳維護者”。當然,對當事人行使“意思自治”或“契約自由”權利的過分任意性必須在合法的情形下加以限制。對當事人主觀故意規避法律,惡意串通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雖亦屬當事人“意思自治”之結果,但法律的強行干預和調整也是必不可少的。普通法系的國家在立法上,對私法中的“契約自由”原則在適用上也是采用限制原則。

          (三)找準法律,客觀、公正的審判解釋原則

          裁判無名合同案件首先要開展“找法”活動。所謂“找法”是指針對個體的無名合同所設定權利義務關系的本質特征,確定適合于調整該合同關系的法律、法規、條例及司法解釋等,應當說這個確定法律的過程就是“找法”!罢曳ā边^程適合于所有的案件,但對審理無名合同案件尤為重要。司法實踐證明,大量的無名合同中無相應的具體的法律規定。因此在查明案件事實,理清無名合同內在關系,確定案由之后,“找法”是公正、公平處理案件的必由途徑,找出具體可適用的法律;無具體法律,找民法、合同法的一般原則;無一般原則,找法理、學理解釋。并可檢索以前所判案例和可供借鑒的外國立法條文及可參考的判例。通過“找法”及對找到的法律進行研究分析,將籠統、多頭、模糊、甚至相互沖突的法律進行整理比較,從而選擇可適用的法律,將案件框定在一定的法律調整范圍內。因此探討“找法活動”與審判解釋、法律適用的密切關系之后,客觀的結論應該在審理無名合同案件中得出,即“找法”是審判解釋的前提;公正、客觀的審判解釋是正確適用法律、正確裁判無名合同案件的前提。

          (四)采用類推適用原則

          無名合同中的準無名合同和有名合同并列聯立合同在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上,一般不需要比照類推。但對于純無名合同、混合合同及部分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聯立合同采用類推原則,比照有名合同法律法規處理案件,是目前通用原則。

          類推適用也稱法律類推。本文所稱類推,是指法院在處理具體無名合同案件時,由于法律無明文規定,則比照最相類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法規或立法意圖、法理精神,對案件作出裁判的一種方式。實際上這是通過類推適用法律,來彌補立法上調整無名合同的法律空間。

          相關資料:

          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十五類合同,均為有名合同,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確立一定的名稱和規則的合同。

          根據法律是否賦予特定名稱并設有規范,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設有規范并賦予名稱的合同。如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十五類合同,均為有名合同。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確立一定的名稱和規則的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在不違反強行法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此即合同類型自由。因此,當事人訂立法律未作規定的非典型合同并無不可。實際上,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交易關系的日益復雜,當事人往往不得不在法定合同類型之外另創新的合同形態,以滿足現實需要。非典型合同產生后,經過一定的發展階段,法律應適時地加以規范,使之成為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在實踐中大量存在,大體可歸為三類:

          (1)純粹非典型合同,即以法律全無規定的事項為內容,或者說其內容不屬于任何典型合同所涉事項的合同。

          (2)混合合同,即由數個典型合同的部分所構成的合同。

          此類合同包含了數種不同的典型合同的內容,但在性質上屬于一個合同。其類型有四:

          一是典型合同附有其他種類的從給付,如散裝酒買賣合同中約定使用后返還酒桶(買賣合同附帶借用合同);

          二是類型結合合同,即一方當事人所負的數個給付義務屬于不同的合同類型,彼此間居于同值地位,而對方當事人僅負單一的對待給付義務或不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如飯店向顧客提供辦公用房、工作餐、洗滌辦公用品的合同(包含租賃、買賣及雇傭合同的內容);

          三是二重典型合同,即當事人互負的給付義務分屬于不同的合同類型的合同,如甲擔任乙的大廈管理員,乙為其免費提供住房的合同(雇傭合同與借用合同的結合);

          四是類型融合的合同,即一個合同中所含構成部分同時屬于不同的合同類型的合同,如甲以半贈與的意思將其價值100萬元的汽車以50萬元出售給乙的合同(同時構成買賣合同和贈與合同)。

          (3)準混合合同,即在一個有名合同中規定其他無名合同事項的合同。

          區分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的意義,主要在于兩者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對于有名合同,應當直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在確定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時,首先應當考慮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則;其次,若無名合同涉及某些有名合同的內容,應當比照類似的有名合同規則,參照合同的經濟目的及當事人的意思等予以處理。

          《合同法》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無名合同應當適用以下兩個方面的法律:

          1、《合同法》有關規定

          即無名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并可參照適用分則最相類似的規定。《合同法》作為統一的合同法,是調整各類合同關系的基本法律準則,當然適用于各類合同。因此,《合同法》分則規定之外的合同,應當適用該法總則的規定。同時,無名合同按其性質可以參照適用分則最相類似的合同的規定。例如,借用合同在適用總則的同時,由于與租賃合同最相似,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一個是無償的(借用)、一個是有償的(租賃)等,所以,可以參照適用分則關于租賃合同的規定 (借用金錢的,應參照適用借貸合同的規定)。再如,土地使用權轉讓(僅指狹義的出售或者買賣)合同可以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租賃或者出租合同可以參照適用租賃合同的規定。還如,郵電合同可以參照適用運輸合同中貨物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港口作業合同、培訓合同可以參照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理發、照相等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服務行業的合同可以參照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2、《合同法》之外有關可以適用于合同并對合同另有規定的法律,就無名合同而言,這些法律既包括有關合同的單行法律(如正在制定的《勞動合同法》等),也包括主要或者兼顧對某類合同進行規定的綜合性法律,如主要規定合伙合同的《合伙企業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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