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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的論文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除了需要必不可少的技術支持和良好的經濟氛圍之外,更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法制環境,建立必要的法律規范體系,用以調整與電子商務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保證和促進電子商務的飛躍發展。以下是一篇電子商務法的論文,歡迎查閱。
摘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作為一種全興的商業模式——電子商務在我國迅速普及并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推手。然而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制度卻由于相對滯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積極研究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規范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當事人的權益,更可以加快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電子商務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來,我國的電子商務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推手,特別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貿易區更是明確了電子商務類經營性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可以控股,電子商務的發展前景形勢大好。電子商務之所以能夠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術支持以及經濟氛圍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電子商務的持續健康發展需要相應的法律制度的支撐。只有建立有關電子商務的完善的法律規范體系,用完善的法律規范來調整電子商務相關方的法律關系,明確交易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才能保證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科學發展。
一、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概述
所謂電子商務主要是指以電子交易和電子服務為核心、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商務活動的集合。以貨品為主要對象的電子交易行為稱之為電子交易,而以服務貿易為主要對象的電子交易行為稱之為電子服務,兩者相互獨立,是電子商務的基礎,電子商務只有在這個基礎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統架構。
所謂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簡言之就是調整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與傳統的商務活動相比,以計算機網絡為載體的電子商務并沒有改變其商務活動的本質屬性,因此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當然受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調整商業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約束。然而,我們必須承認,電子商務活動有其特殊性,針對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新型的特殊數字化問題,現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難以應對,這就要求與電子商務的特殊性相適應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適用于電子商務活動的專門法律規范,同時現行的商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一)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現狀
由于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對我國傳統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和沖擊,我國已經開始著手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條文中有6條與電子商務活動有關。第11條關于書面形式的規定明確將數據電文納入合同書面形式的范疇,從法律上確認了數據電文的效力與傳統的書面形式鄉里相同;第16條第2款和第26條第2款界定了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要約和承諾的到達時間;第34條明確了采用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成立地點;第24條對于數據電文行使下承諾期限的計算進行了明確界定。可以說,《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為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前提和條件。其次,《專利法實施細則》也間接地認可了數據電文的效力。再次,作為我國信息化領域的第一部法律,《電子簽名法》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同時對于如何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維護電子商務相關方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明確界定,從法律制度上保障電子交易安全、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此外,許多行政法規、規章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例如,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正式認可了通過互聯網下達證券交易指令、獲取成交結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雖然在電子商務立法領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認,我國現行的民商事領域的法律法規還有相當大一部分與電子商務法律制度背道而馳,許多合同例如擔保法上規定的保證合同、保險合同、保險單等均規定要采取書面形式,票據法規定票據應為書面形式并要求簽名或簽章。目前,現行的絕大多數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于書面形式的。
(二)我國現行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雖然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認,建立一套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還比較之后,電子商務立法不是由國家統一指導,而是行政部門多頭立法,缺乏一部統一的、專門的電子商務法,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定只是散見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并未形成規范完整的體系,而且在電子商務的許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規范的位階比較低,大多數屬于管理性的行政規章,根本無法滿足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活動的需要,在實踐中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發生的電商價格大戰,充分暴露了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導致的電子商務競爭無序、亂象叢生的現狀。除了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本身的問題以外,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還缺乏與之相配套實施的完善的信用體制,只有將個人信息與其信用相結合,加大失信行為人的不誠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針對上述問題,必須盡快完善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三、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原則
電子商務較之于傳統的商務活動有其特殊性,買賣雙方通常是不見面交易,因此在電子商務發展的過程中會不可避免地遇到許多特殊的問題,例如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的選擇和規范、交易雙方主體資格的確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電子商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數字化的商務行為以及相關的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問題、電子結算的規范問題、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稅收管理問題以及如何解決電子商務交易雙方之間的爭議和糾紛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在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方面應堅持以下原則:
第一,堅持鼓勵交易、買賣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則,允許并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鼓勵支付服務機構不斷創新;第二,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認可行業規則對于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規范效力,以應對法律規定的不足;第三,堅持富有彈性的法律條文規則,以應對隨著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過程中所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減少其滯后性。
(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建議
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一套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統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訂完善現行的法律規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規。
1.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填補電子商務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在許多方面還存在著法律漏洞,填補這些法律漏洞對于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完善無疑意義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發》中增加對電子簽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認定的規定,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活動下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作為消費者的買方權利保護問題以及當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的規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機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應從法律上肯定起作為一個新興金融主體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規定它的成立條件、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2.對現行的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法規進行全面清理
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有許多是基于傳統商事交易的紙面環境制定的,其中的許多規則已經不適應目前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甚至在法律適用方面會產生沖突,嚴重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清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現行法規是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重要環節。例如,對于電子商務交易中經常會用到的關于數字簽名、身份確認、電子證據的效力等多方面問題進行明確、補充和完善,剔除與電子商務交易背道而馳、相沖突的規定,從而使我們的法律規定適應電的子商務活動的發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誠信機制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引入誠信機制、建立信用體系是推動電子商務活動健康發展的保證。它直接影響到電子支付和正常服務的履約,決定著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效率和質量。在電子商務的條件下,買賣雙方由于不是面對面交易,對于彼此的信用狀況信息無法知悉。憑經驗直覺、網上交流、網下調查等構成了判斷對方信用情況的基本手段,然而網下調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覺和網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貨、付款等方面很容易會出現誠信問題,如果問題長期存在,必將導致人們對電子商務失去信心,因此,必須加快健全我國的信用管理體系,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對于失信行為人實施禁入、罰款等一系列處罰,確保電子商務交易當事人誠信履約。
4.重視與國際電子商務法的接軌
電子商務活動的范圍并非僅限于國內,很多情況下會突破國界,因此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視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接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已經確立了一部示范法,對于規范國際間的電子商務活動具有重要意義,奠定了電子商務在世界范圍內發展的基礎。而且,我國已經加入WTO,需要在國際市場上進行競爭,因此,我國在電子商務立法時,要充分注重與國際電子商務法律的兼容和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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