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改革政策解讀
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四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將從2016年12月1日起,全國正式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黑龍江、上海、福建、湖北四個省(市)10月1日起先行試點。
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改革政策解讀
1.什么是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
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是指將個體工商戶登記時依次申請,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改為一次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營業執照,通過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公民只需填寫“一張表”,向“一個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辦理個體工商戶工商及稅務登記的登記制度。
2.《關于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的意見》出臺的背景和過程。
2015年10月1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的“三證合一”。“三證合一”的實行,進一步優化了企業的市場準入流程,減少了重復性審查,推動了相關部門工作整合和信息共享,降低了設立企業的制度性成本,激發了市場活力,有力地推動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屬于自然人范疇,不是組織機構。在制度上,個體工商戶只有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這兩證,而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證(有些地方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頒發部門曾向少部分個體工商戶頒發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因此,在去年實施“三證合一”的改革中,沒有包括個體工商戶。 在企業實行“三證合一”以后,個體工商戶依然要到工商、稅務兩家分別辦理登記手續的問題逐漸凸顯,簡化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呼聲開始出現。2015年12月,國務院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辦公室要求工商總局、稅務總局研究個體工商戶兩證合一問題,使我國公民能夠更便利地從事個體經營。工商總局、稅務總局領導對這一工作高度重視,工商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與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密切合作,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制訂了詳細的工作方案。在5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明確將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確定為今年商事制度改革的重點任務。按照國務院要求,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兩部門加緊工作,與相關部門積極協商,確定使用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的統一代碼,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類、優化簡化”的原則,整合優化了滿足兩部門工作要求的登記文書規范和業務流程,確定了兩部門信息共享技術方案,完成了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的相關制度制定工作。8月底,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法制辦四部門制定發布了《關于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的意見》(工商個字【2016】167號)。
3.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的意義是什么?
個體經濟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創業就業、提高城鄉居民收入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個體工商戶是我國公民從事經營活動的一個重要市場主體形式,從事個體經營是人民群眾參與經濟建設、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重要方式。從1980年頒發第一張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至今,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總數已達5700萬戶,它的發展壯大,充分見證了改革開放三十幾年來市場經濟建設取得的偉大成就。隨著當前經濟社會的發展,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準入和后續監管亟需簡化優化,特別是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對于更好地釋放市場活力,優化“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環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全面推行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改革舉措。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簡政放權、建設服務型政府,提高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放寬準入、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激發市場活力和人民群眾創業動力,讓所有的市場主體通過便捷的市場準入參與經濟建設,更加公平地共享社會發展成果的重要舉措。
(二)推進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進一步延伸。去年10月1日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后,企業登記時間從一個月縮短到幾個工作日,投資辦企業的效率大幅度提升。在企業實行“三證合一”以后,個體工商戶仍然要到工商、稅務兩家分別辦理登記手續的問題逐漸凸顯。今年5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正式將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確定為今年商事制度改革的重點任務。8月底,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聯合發布了《關于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的意見》,決定從今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將“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向個體工商戶延伸,簡化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程序,降低創業準入的制度性成本,使公民從事個體經營更加便利,讓所有市場主體能公平地享受改革紅利,充分體現商事制度改革的普惠精神。
(三)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是推進簡政放權、提升公共服務和行政管理效能的有力舉措。“兩證整合”有利于簡化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程序,有利于全面建立程序更加便利、內容更加完善、流程更加優化、資源更加集約的市場準入新模式。“兩證整合”將原有個體工商戶登記時依次申請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改為一次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營業執照,公民只需填寫“一張表”,向“一個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辦理個體工商戶工商及稅務登記,減少了重復性審查,優化了個體工商戶的市場準入流程,并推動相關部門工作整合和信息共享,降低了設立個體工商戶的制度性成本,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了更加優良的公共服務環境。
4.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的目標是什么?
通過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實現公民只需填寫“一張表”,向“一個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辦理個體工商戶工商及稅務登記,將由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分別核發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同時,實現工商、稅務部門的個體工商戶數據信息實時共享。
5.這項改革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則?
這項改革遵循了三項原則:一是便捷高效。就是按照程序簡便、辦照高效的要求,優化審批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登記效率,方便個體工商戶登記。二是規范統一。就是按照優化、整合、一體化的原則,科學制定“兩證整合”登記流程,實行統一的“兩證整合”登記程序和登記要求,規范登記條件、登記材料。三是統籌推進。就是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務工作機制,將“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與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等工作統籌考慮、協同推進。
6.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包括了哪些的主要內容?
這項改革主要包括7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全面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整合。《意見》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建立了個體工商戶統一登記流程、統一編碼和賦碼規則等,全面實行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模式。通過“一窗受理、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該營業執照具有原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功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賦碼后,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相關信息按規定期限回傳統一代碼數據庫。
二是統一登記條件,規范登記流程!兑庖姟钒凑“保留必需、合并同類、優化簡化”的原則,整合優化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示等程序,縮短登記審批時限。實行統一的登記條件、登記申請文書規范。申請人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時只需填寫“一表”,向“一個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并核準后,向個體工商戶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并與稅務部門共享申請材料和審核信息,實現實時數據交換、檔案互認。個體工商戶的電子登記檔案與紙質登記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稅務機關在個體工商戶辦理涉稅事宜時,確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相關信息,進行稅務管理。
三是優化了登記管理服務方式!兑庖姟芬髠體工商戶登記做到公開辦理、限時辦理、透明辦理,條件公開、流程公開、結果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要及時公開個體工商戶的基礎信息。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簡明易懂的“兩證整合”登記辦事指南,嚴格按照《個體工商戶登記業務流程》(附件3)的規定辦理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工商部門要切實履行對申請人的告知義務,包括告知相關涉稅事宜,及時提供咨詢服務,強化內部督查和社會監督,提高登記效率。
四是改造升級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兑庖姟芬蟾鞯匾劳幸延械“三證合一”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以省(計劃單列市)為單位,建立工作機制,確定工作職責,落實責任人員,嚴格操作規程,切實按照《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工商稅務信息共享技術方案》實施信息交換和共享。工商、稅務部門將個體工商戶相關登記信息實時傳輸至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意見》強調要強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級各自信息化業務系統,確保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的順利進行。
五是建立部門信息傳遞與數據共享的保障機制。要充分利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動個體工商戶基礎信息和相關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門間廣泛共享和有效應用。積極推進“兩證整合”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示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最終實現“兩證整合”網上辦理。
六是積極統籌推進,確保平穩實施。為順利實施這項改革,工商總局、稅務總局確定黑龍江、上海、福建、湖北省(市)為試點地區。4個試點地區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新開業個體工商戶發放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其他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5個計劃單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
為確保這項改革能夠平穩實施,盡量減少已經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負擔,與“三證合一”對企業提出的過渡期要求不同,《意見》對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個體工商戶沒有規定過渡期。對于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主動要求換照的個體工商戶,工商部門換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對于暫未取得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繼續有效。各地可以鼓勵個體工商戶主動換領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但是,《意見》特別強調,要充分尊重廣大個體經營者的意愿,不得組織對“兩證整合”前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強制換照,對于因實行強制換照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嚴肅處理。
對于已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且在稅務機關辦理過涉稅事項的個體工商戶,其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七是清理相關法規文件,推動改革成果廣泛認可和應用。各地要及時梳理與“兩證整合”登記模式相沖突的相關文件,盡快在制度框架內依法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確保改革在法治軌道內運行。“兩證整合”改革后,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具備原工商營業執照和原稅務登記證的效力,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中介機構等均要予以認可,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督促,做好代碼轉換以及部門間信息系統銜接。
7.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與企業的“三證合一”、“五證合一”有什么不同?
企業的“三證合一”是指將企業登記時依次申請,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工商營業執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改為一次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營業執照的登記制度。2016年10月1日,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社會保險證”和統計部門頒發的“統計證”增加進來,在全國實行了企業的“五證合一”。今年12月1日實施的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與企業的“三證合一”、“五證合一”相比,在制度設計上有兩點不同:一是更加強調了信息系統的支持,要求稅務部門要向工商部門回傳“清稅信息”、“日常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三類信息;二是考慮到個體工商戶數量大,情況較為復雜,沒有設定“過渡期”,對于改革前登記的個體工商戶,除辦理變更登記和主動要求換照的以外,不設置換照期限,不進行強制換照,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繼續有效,減少個體工商戶的負擔。
8、個體工商戶實行“兩證整合”后,與過去的個體工商戶登記制度有什么不同?
與改革前的個體工商戶登記制度相比,實施“兩證整合”后,個體工商戶的登記內容和登記程序做了調整:一是在登記內容上,為滿足稅務部門的需求,增加了數據項;二是在登記程序上,對個體工商戶的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程序做了調整,分別對存量和增量個體工商戶的變更和注銷登記作了安排,同時,不論是開業登記還是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工商部門均要向稅務部門傳輸登記數據,實現與稅務部門的信息共享。
9.原有稅務登記證如何處理?
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登記或者申請換照的,無需向市場監管部門交回原稅務登記證。
10.如何領取個體工商戶登記文書規范和提交材料規范?
個體工商戶辦理上述登記所需申請文書規范和提交材料規范,可登錄市場監管部門網站下載,也可在經營場所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所登記窗口免費領取(港澳臺個體工商戶向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場監管登記窗口免費領取)。
11.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后辦理注銷登記有什么變化?
根據《工商總局等四部門關于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的意見》(工商個字〔2016〕167號)文件要求,改革后,已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且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的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暫未取得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無須提交《清稅證明》,按原登記要求辦理。
12.“兩證整合”改革后,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什么變化?
改革后,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事項中,經營者姓名調整到第一項,注冊號改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背面印制有詳細的《須知》,列明需注意事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請認真閱讀。
例如,《須知》第1項,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是個體工商戶資格和合法經營的憑證;第6項,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其從事的經營項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相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取得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后,從事該項目的經營。第7項,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個體工商戶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年報或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報;第11項,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應持營業執照到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按期申報、繳納稅款。
13.什么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根據《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文件規定,該代碼設計為18位,一個主體只能擁有一個統一代碼,一個統一代碼只能賦予一個主體。主體注銷后,該代碼將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詢功能。
【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改革政策解讀】相關文章:
杭州注冊公司地址登記政策解讀07-21
大學生《就業創業證》的政策解讀03-22
2015杭州出租車改革政策解讀09-03
2017廣東江門中考加分政策改革「解讀」08-19
返鄉創業政策解讀06-11
石家莊公積金改革解讀03-09
西安小升初5.26政策解讀08-10
失業保險政策知識解讀11-04
紹興公積金提取政策解讀04-02
解讀沈陽創業政策內容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