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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業融資的相關法律問題
科技型中小企業作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加快科技進步,推動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融資難問題亦成為影響其發展的瓶頸,要如何簡介?其中的法律問題是哪些?
一、關于股權激勵
十多年前的時候大家還沒有太多股權激勵的概念,大部分很通俗的做法是老板承諾給你多少股份,先在我名下,等上市再給你,基本上都是口頭的。隨著打工一族文化水平的提高,期權的概念越來越強,但是從法律的角度講,進度還是落后實際進程,F在所有做的期權,《公司法》上連期權兩個字都沒有,所有只能依靠《合同法》,在不違反《合同法》的情況下來搭建期權的概念。
股權激勵是激勵優秀員工努力工作的一種手段,從而使公司員工的目標與企業的長期發展目標一致,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進而使企業持續發展和價值最大化成為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共同目標。一般情況下投資人會要求創業者在融資后設置期權池。
期權又分幾種模式
第一種模式叫代持。說的好聽一點叫做虛擬股份,這種情況非常多,代持虛擬股份的好處在于作為創始人的主動性特別強,不存在把你們的股份收回來的問題,也沒有稅務麻煩。
第二種模式叫員工持股平臺。很早的時候員工持股平臺都是用公司,員工持股平臺好處是可以實打實的把股權給到被授予人,但是它的不好在于一旦給了你再往回抓抓不回來。這些人拿公司的股權是間接的,也就是說,將來退出的時候不能說我想賣就賣了,必須通過持股平臺來賣。
第三種方式叫做直接持股。這種模式一般很少,因為非常危險,一旦讓某一個人持有公司層面上的股權,很難把他清退。公司做的所有股改、融資,他都必須簽字。什么情況下用?公司馬上上市,而且上市確定性基本上是100%,也不存在他怎么樣的問題了。
期權通常用的是持股平臺和代持這兩種模式。
還有就是期權比例的問題,一般應該小于5%,當A輪融資以后,到B輪融資在劃出5%,稀釋A輪的投資人,到C輪的時候再劃出5%,稀釋B輪的投資人。一般我們做員工期權的時候一般最多3次到4次,最終的結局差不多應在15%左右。
二、怎樣防止惡性收購
這個跟現在很多公司碰到的問題有關系,現在看到的惡性收購基本上是兩種,一種是境外上市公司碰到的惡性收購,一種是境內的上市公司、甚至是非上市公司碰到的惡性收購,法律不一樣,所以防止的手段也不一樣。相對來說國內的法制還不是很健全,但是有很多的辦法,比如說國內可以簽署授權委托書、一致行動人協議,是可以達到合伙人制度的情況。說到底,防止惡性收購應在我們融資早期的時候奠定好基礎,因為一旦有投資人進來之后,你在想去改變股份的格局,比如說設計合伙人制度、設計AB股,相對來說就不容易了。
三、國內外匯的問題
關于國內外匯的問題是現在最普遍的問題,人民幣現在處于貶值的狀態,所以人民幣處境是受整個國家的外匯體制的限制,說白了是一個政治問題,還不是簡單的法律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方式基本上采用的是境內把錢付出去,對方從境內收這比錢。境內企業境外投資或者股權轉讓,這個程序你要走,但是付款這一步先擱置在那兒,一般情況下在兩年之內可以延期。
四、基金退出轉板的操作方式
如果公司有政府引導基金,退出將來上市,要注意一個地方,國有控股和國有獨資的企業,企業退出的時候一般要走一個招牌掛程序,僅僅是兩個股東約定的退出有可能是被視為無效的。其次,國有控股、國有獨資,甚至是國有參股的企業如果是你的股東的話,他在做轉讓的時候一般要走一個評估程序,如果你當初的股權轉讓沒有走評估程序的話,也會對你將來的上市構成一定影響。
五、到底應該是境內上市還是境外上市
其實這個問題是很多人探討不明白的問題,不是現在探討不明白,很多人搭架構已經搭了若干年還是探討不明白。像軟通動力2010年在美國上市的時候,風光無限,過兩年拆回來求國內上市了。上市還可以退市,還可以并購重組,還可以繼續上市,境內境外上市沒有絕對的好和壞,各有利弊,甚至在某一個階段你適合境內上市,在某一個階段你適合境外上市,怎么選,沒得選,因為你是被動的。你找投資方的時候,沒一個美元基金投你,你也只能境內上市。你就找投資方,看誰給你的估值高一點。
六、常見的投資方優先權(估值高、小股東)
第一、優先清算權。即,若發生清算事件,可優先獲得相當于其投資價款的1倍或幾倍的嘗付,若在投資人行使清算優先權之后,公司仍有剩余財產可分配,則剩余財產應當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在各股東之間進行分配。投資人優于創始人而得到償付。第二、股息分紅權。即,投資人按一定比例取得股息前,公司不得向創始人以及其他股東支付股息。第三,優先購買新股權。即,當公司發行新股份的時候,投資人有權選擇按照約定的價格和條款認購公司的新股份,以保證其股份比例不被稀釋。第四,回購權。投資人會要求創業者公司同意其有權在投資完成一段事件之后要求公司按照其投資價款回購期股份。一般為在交割日后地4-6年的期間;如公司無法上市,投資人有退出保障。第五、跟售權和托售權。跟售權通常指在一定條件下,當創始人、普通股股東向第三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時,為選擇行使優先受讓權的投資人有權選擇以相同的價格與條件按照其股份比例轉讓相應數量的股份給受讓方。托售權通常指在一定條件下,如果投資方股東選擇向第三方出售公司股份,應等股東有權要求其他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同樣條件及價格全部一同出售給受讓方以完成交易,最終完成推出。第六、知情權。投資人一般會要求創業者公司應在每年年底后90天內向投資人提交公司經投資人或其指定懂事批準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并財務報表等,每位投資人有權進行日常檢查和現場檢查。第7、投票權。創始人和投資人有權基于所擁有的公司股份行使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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